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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威斯尼斯人因公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19-09-03    点击:

为规范出差审批程序,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保证顺利、高效完成出差任务,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2.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4.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审批程序

1.公务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天数、事由等。

2.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申请出差,必须提供有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等材料作为审批依据。

3.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的,应按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填《出差审批表》。

4.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等作为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的必要材料。

三、审批权限

1.学院主要领导出差,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领导副职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

3.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时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报备制度。

4.其他人员出差,经本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报销管理

1.报销程序:学院领导、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由院长签批报销;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签批报销。

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培训费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须在政府采购网上购买,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报销时须附公务机票查验单。

公务机票的退票手续费报销,可依据各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定额汽车票不予报销。

4.财务审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5.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6.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培训等费用的,不发放出差伙食补助(通知中注明食宿费自理的例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在途期间的出差补贴按照规定报销。

7.经学院批准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习班、进修班培训学习的,只报销一次往返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学习期间不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补助。

五、监督管理

1. 各处(室)、系(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禁止超预算批复出差业务。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91111威斯尼斯人差旅费管理办法》(鲁水院字〔2014〕19号)同时废止。